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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身份的认定:53岁女员工要求认定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干部身

买房压力、就业压力、看病压力,以及人口老龄化加速的形式,迫使现在越来越多的传统老人仍坚守在职场,以自己的劳动为家庭减少经济压力。

这类高龄“打工人”群体与单位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吗?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吗?结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最新判决一起来看一下。

程月出生于1966年10月12日,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差,而孩子成家压力又大,不得不在外面找份工作贴补家用。

2019年11月1日,程月到保洁服务公司(以下称“公司”)工作,担任公司的保洁主管。公司第一个月给发了4000元工资,往后每个月按照4500元给发工资。

2020年4月13日,程月从公司离职。半年后,程月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多项仲裁请求。

仲裁委审查后,以程月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程月不服该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01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确立,不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唯一依据,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情形,双方劳动关系也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从上述条件来看,确定是否与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首先要看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建立的主体资格。

程月生于1966年10月12日,于2016年10月12日(50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因此其关于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多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

程月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中强调了两点:一是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为主管,应适用干部退休年龄55周岁,其未满55周岁,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二是公司与其约定第一个月为试用期,而试用期只存在劳动关系中。

二审法院认为,程月提出的因其职务为公司主管而应适用干部退休年龄55周岁的上诉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其以存在试用期为由主张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缺乏逻辑性。

程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简法说法

本案中程月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关键在于是否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而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按男性和女性有不同的政策,相较于男性统一60周岁的退休年龄规定,女性有干部(55周岁)和工人(50周岁)的区别。

程月2019年11月入职公司时,其年龄为53岁,已超过50周岁,但尚未超过55周岁,如果其为干部身份,则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建立劳动关系。

二审上诉中,程月也以自己在公司为主管、是管理层为由请求确认自己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法院并未。

这里,我们就要需要了解“干部”身份这样的一个特殊背景了,法律上所称“干部”并非是指在单位担任领导,而是在个人的档案中被认定的政治身份。

目前来看,能被认定为干部身份的途径多是通过公考成为公务员或者公办教师,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人员;而一般民营企业即便是总经理,其档案中也非干部身份。

这样分析来看,即理解了程月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原因。但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未来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超过目前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基于生活所迫,仍需继续劳动。

这类群体的劳动权利如何保障,社保如何缴纳,工伤如何处理,均与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相信届时延迟退休会引起目前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我们拭目以待,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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